尝试殡葬信托,开展跨界服务 开辟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新路径
王钢
一、 何为殡葬信托?
所谓殡葬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生后事以契约的形式托付给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委托人按约定支付一定费用,受托方按契约办理当事人生后事宜的行为活动。
殡葬信托在国外早已兴起和发展,中国台湾、香港等地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出现并推行。
目前,大陆少部分地区出现公墓企业开展“生前计划”、“事前规划”等类似殡葬信托的服务,但效果难估,也没普遍推行起来。
可以说,大陆地区信托业务本身就不发达,加之在殡葬领域人们思想观念、社会管理、依法治理等方面严重滞后,殡葬信托更是无人涉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殡葬信托的兴起是迟早的事。
二、 殡葬信托的出现和兴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言及殡葬信托,必须从社会进步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和认识。
首先,中国现代社会是从农业社会形态、工业社会形态逐渐演进过来的,其中农业社会形态长达数千年,而工业社会形态才仅仅四、五十年。在农业社会形态里,殡葬事务是以民间自助、互助的形式来完成的。这种形式在我国广大农村仍延续至今,改变不大;而城市里这样的形式也延续至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逐步进入工业社会形态,人们的生活方式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城市里围绕处理殡葬事务的社会化服务逐渐产生并快速发展,如专门的殡仪服务场所取代了临街或就近搭建灵棚现象;过去散埋乱葬的“关山坡”被政府规划和批准修建的公共墓园所替代。这与过去的“自助”“互助”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有偿的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服务领域是广泛的,殡葬只是其中之一。而信托服务则是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成熟形式。信托服务在财产管理领域最早兴起,以类似信托形式的服务在其他领域也运用广泛,而在殡葬领域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观念陈旧、法律和社会管理缺失等,而少有人问津,实难以做成。
因此,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以及社会化服务的兴起,社会对殡葬信托理应有所需求,但就目前来看,要开展类似的服务工作,还必须创造条件,克服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社会管理、法制建设方面的诸多困难。
第二,中国社会人口及家庭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
上世纪六十年代,我国实行了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这对国家后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造就了我们今天社会管理的新问题,那就是人口结构、家庭结构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城市化发展,人口流动空间扩大,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大量出现且迅猛增多。这就带来了一个极大的社会问题——谁来管这样大量空巢、独居老人、特别是失能老人的养老和寿终?
这个问题非同小可,如果我们现在不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及早着手应对,将会出现严重的人性化社会危机。
怎样应对这个问题?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只有一条,就是围绕“养老”和“寿终”,积极发展多样化的社会化服务,殡葬信托当是其中的内容之一。
第三,现代社会需要更完善、更便捷、更具人性的社会化服务来支撑。
现代社会高度发达,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多,同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为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扩展创造了条件,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快速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由救助型转向普惠型,围绕社会民生的社会化服务得以兴起。随着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不仅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增多,更要求运用信息和网络以及金融技术加以升级,使之更加丰富、更加便捷、更加符合人性化需求。社会化服务成为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有力支撑。
由此不难预料,殡葬信托将作为社会化服务内容之一,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
三、 当前推行殡葬信托具有紧迫性
1、老龄化社会来势凶猛。当前,我国社会老龄人群潮涌,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在2017年已达2.4亿,占全国人口的17.3%,其中65岁及以上老人1.58亿,占总人口的11.4%。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 亿,占总人口将超过30%。在当下,我们已经强烈地感受到,一方面,社会在进步,生活水平在提高,人的寿命在延长,与此同时整个社会上不仅空巢、独居的老年人群急剧增多,而其中高龄、失能老人更是不少。他们根本就无法自我完成养老和寿终的相关事宜。
2、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建设现代化社会必须要经历城市化过程,城市化又必然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在城市生活里,过去农村通过自助互助养老和办理丧事的条件不复存在,必须依靠社会化服务来进行,来完成。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正是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如何承接人们生活方式转变,如何兴起和推进养老和寿终方面的社会化服务,实在是刻不容缓。
3、现代社会的人性化需求。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实现人性化发展是社会进步最基本的要求。由于前期对现代社会发展需求估计不足,特别是对关乎老年人群民生的社会化服务关注不够(如过分强调家庭养老为主),以至于现今对老年人群的社会服务在观念、管理、资源配置和趋势研究等方面都严重滞后。近几年媒体报道各地发生空巢、独居老人去世数日都无人知晓的案例大量增多就是例证。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遏制甚至还蔓延,我国的社会发展就会畸形,出现人性化危机是很有可能的。这绝非危言耸听!
四、 怎样搞好殡葬信托,促使其健康发展
信托,在我国还不是很发达,殡葬信托更是新生事物,尤其处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创新,一方面又要稳妥实施,有实际举措。因此必须从现在起,动员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从事这项极具社会意义的工作。
首先,要转变观念。如前所讲,不论养老还是殡葬,这在中国是典型的传统领域,要使人们在这一传统生活领域有所改变,接受社会化服务,而且是有偿服务,很多人从思想观念上就抵触。这里讲的很多人不仅指一般老百姓,还指相当数量和级别的政府人员。比如,现在多数老人儿女不在身边,自己宁可在家自理困难、孤独,也不接受去养老院。如果去了,不仅很多老人本人想不通,认为儿女不孝,这在其他人看来也多会这么认为。又比如,理性看殡葬之事,谁也回避不了,但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心里恐惧,行为回避,而事到临头又多非理性。这样普遍的社会意识是导致目前我国养老和寿终领域社会化服务难以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
第二,要创新社会管理。早在上世纪末,党中央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的问题。我理解,创新社会管理应是全面全方位的,除了很重要的法治方面,其他如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社会治理、民生福利等等,都要跟得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新一届中央领导关于治国理政的提法和做法,极富新意,深得民心,应该成为我们各级各地各行业各个方面在当前形势下创新社会管理的引领。其中,政府工作人员要勇于担当,前瞻性地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积极动员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科学规划和发展面向老年人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当是应有之义。(殡葬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一方面对落后的、已经不适用的法条要予以废止或修订;又一方面要及时总结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且成熟的作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起到指导和保障以后的作用,真正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殡葬信托业亦如此,而且还比较复杂,既涉及政府管理,也涉及私人财物和其他利益,还涉及服务主体和服务中介。如何形成保障性服务,要考虑和做的事情很多。这是一个大课题,这里详解不了,需做专门讲解。
第四,要敢于放手探索。目前开展殡葬信托还需要创造很多条件,如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还没有,信托双方、中介、监管、实施者等主体及其责任尚难明确,社会管理也存在缺失,况且现行法规规定,购买公墓须凭死亡证明等,这些都使殡葬信托难以一步到位地开展起来。所以,有必要分步试点探索。
就目前殡葬行业里,在部分地区出现有“生前规划”、“事前安排”之类的殡葬信托雏形,类似于国外和台湾地区殡葬业开展已久的“生前契约”业务。这类现象在殡仪、火化范围还不多,在公墓业内卖“寿墓”的现象就较为普遍了。
那么对卖寿墓可不可以放开呢?我认为以此作为殡葬信托的第一步进行试验,是可以的。我曾经对卖寿墓做过一个分析,结论是,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不失为殡葬行业开展跨界服务,开辟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的一条新路径,很值得探索、总结、完善和推广。
五、 加快立法,实施监管,助力殡葬信托的兴起
简单分析,目前试验推行“寿墓”形式的殡葬信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作为公墓企业,可以提前获得这部分资金,以利于加快本项目的建设和发展;第二,老年人在健康之时安排自己的身后事,一方面可以减轻后辈的负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以后墓地涨价的后顾之忧;第三,是最重要和最具社会意义的,就是能够通过此举,形成一些针对空巢、独居老人的社会化服务,以弥补目前政府在这方面的“空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推行殡葬信托,突出地存在两个重要方面的不足:一是缺少法律遵循;二是没有监管。因此,在试验阶段应抓紧这些方面的工作,那就是有关方面抓紧立法,政府担当起监管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