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协会关于会员单位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慰问的暂行办法
(2021年 9月15日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协会对员工的关心,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员工(含在殡葬岗位退休的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减轻员工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员工“因病致贫”现象,促进殡葬协会会员单位和谐发展,打造“幸福型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即国家规定的25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烧伤(Ⅲ度以上)、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不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
1.故意自伤、违法犯罪或被拘捕;
2.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第四条 协会每年从结余的会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注入到“殡葬协会慈善基金”内,该基金也接受殡葬单位和员工的捐赠。
第五条 “殡葬协会慈善基金”由重庆市慈善总会专户管理,按规定慰问。
第六条 “殡葬协会慈善基金”只用于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内连续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的医疗慰问,适当帮助员工解决身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的实际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协会会员员工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并在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慰问。对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原则上只能慰问一次。
第八条 根据身患重大疾病的协会会员员工在职与否核定慰问标准。当年的执行募捐款平均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已经退休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无论是否返聘,均为其他申请者的30%。
第九条 身患重大疾病的协会会员员工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大病慰问审核表,所在会员单位签盖公章,连同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书三样复印件送交市殡葬协会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方可领取重大疾病慰问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重大疾病慰问资格:
1.入本协会会员单位之前已有病史或正在患病的。
2.伪造或更改医疗机构证明、凭证的。
3.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的。
4.会员单位或个人没有参与重庆市殡葬协会当年组织的“99公益日”项目捐赠活动的。
第十一条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慰问的开支,要做到手续健全,开支合理,接受市慈善总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重庆市殡葬协会
2021年 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