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重庆市殡葬协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02 点击数:25829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协会办公室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协会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协会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协会召集的全市性会议;2.协会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会议期间的应急;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8.协会职工患急病送医院;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协会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协会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协会办公室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一)自觉遵守协会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三)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四)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五)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六)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十七)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十八)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十九)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协会定点厂家维修保养。

(二十一)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

  (二十二)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四)驾驶员统一使用协会办公室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五)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六)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二十七) 协会办公室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二十八)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协会办公室负责。

  (二十九)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协会办公室的处理。

  (三十)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协会办公室联系,由协会办公室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一)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协会办公室处理。

  九、 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二)车辆各类保险由协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三)车辆年检由协会办公室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附

  (三十四) 本办法由重庆市殡葬协会负责解释,经重庆市殡葬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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