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第三条 节地生态葬式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
(一)壁葬、塔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集中葬式,单个格位尺寸小于80㎝×40㎝×60㎝。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骨灰安葬入土后,墓穴不硬化,骨灰装具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地表保持平整原貌,种植树木、花草等,墓碑小型化、微型化。
(三)家庭成员合葬。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
(四)生态葬。骨灰撒散、采用可降解装具殓装骨灰后或骨灰直接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穴、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五)土葬公墓遗体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穴不硬化,不建墓基,地表保持平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
第四条 节地生态葬式确认与公布
殡葬服务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报节地生态葬项目,由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会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葬式进行核实确认,次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提供节地生态安葬的单位和葬式目录。
第五条 补贴标准
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以上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市级将根据绩效给予奖补。
第六条 申请登记
(一)安葬事宜代办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在公布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为死者选定节地生态葬墓位(格位),签定购墓合同、缴纳全部款项,安葬骨灰或遗体。
(二)代办人在死者骨灰(遗体)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
5.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代办人银行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
第七条 初步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认真核对代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容与提交的身份证件等原件,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还代办人。同时当场核实安葬人所属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向代办人作出解释。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每月20日前,将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汇总清册》(附件2)一式三份,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一份。
第八条 核准发放
(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及时汇总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向代办人作出解释。
(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对同级民政局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财政下达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办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补贴方式
(一)补贴金直接补助给家庭(亲属)或负责安葬的单位。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遗体)仅给予一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后,再采用非节地生态葬式安葬的,代办人应当退还有关补贴。
(三)选择家庭成员合葬方式,从合葬第3具骨灰开始给予补贴。
(四)补贴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安葬事宜,或在工伤保险基金和有关赔付政策范围内已领取安葬费用的,不再享受本补贴。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年度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数据报至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汇总,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条 部门职责与监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工作的指导,切实落实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
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宣传,做好节地生态葬式核实确认、公告和相关数据统计汇总报送等工作。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每月应安排资金,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同级民政局,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的审核保障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配合做好节地生态葬式核实确认和公告工作。妥善保存《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建立健全数据库和补贴档案备查。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困难群众等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初步审核。
第十一条 公墓责任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地生态葬式、墓地核实确认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业务办理过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做到一具一档。大力倡导节地生态环保殡葬,加强节地生态葬式开发和推广。新建节地生态葬应尽量保持土地原貌,不对墓穴进行硬化,墓体、骨灰装具以及随葬品等应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积极宣传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补贴办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比照执行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员,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