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协会章程
(2018年6月4日重庆市殡葬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殡葬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Funera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F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殡葬服务、殡葬设备用品生产的经营性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凝聚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重优秀文化传统,倡导和推行生态殡葬、文明祭奠。推进殡葬改革与创新,提高殡葬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沟通政府与殡葬行业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全市殡葬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政府的殡葬管理工作服务,为殡葬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全体会员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行业管理和登记管理部门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陈家坪华宇大厦C座11楼F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行业要求,开展以下业务:
(一) 宣传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调查研究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的发展趋势。制定殡葬行业的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为社会群众提供殡葬法规和殡葬业务咨询。
(三) 组织和指导殡葬职工的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四) 接受委托,对等级殡仪馆和等级公墓(塔陵)提出评定意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对公墓(塔陵)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制定行业技术标准。
(五) 对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质量、销售活动实行监督,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举办和组织殡葬设备用品展销活动;协调生产厂家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六) 调解行业内纠纷,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七)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殡葬服务发展的投融资平台及相关的经济实体的工作。
(九) 总结推广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组织会员单位的横向交流和国内外工作考察。
(十) 开展会员单位职工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健康疗养等活动。
(十一) 承办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二) 本会开展活动,不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利益。做到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三)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本市地域内(包括外省市在本市注册经营)的殡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殡葬行业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四) 积极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 由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席位数一般不超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请或解聘秘书长;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 决定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七) 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 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殡葬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实行等额选举,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二届为限。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一)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理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支收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 提名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并按规定程序决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批;
(四) 组织制定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定。
(五) 处理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每季度开展一次党员生活会。党员组织关系可在原单位党支部。
第三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殡葬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殡葬文化,服务殡葬人才成长,加强殡葬行业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本会非党员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部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监事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有关部门委派。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六) 利息收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办法收取会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三月底前一次交清。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开展活动,接待费,工作人员的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学习资料费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由协会法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4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已报送重庆市民政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