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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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殡葬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简称:市殡协,英文译名ChongqingFuneraAssociation英文缩写CF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殡葬相关的科研教育、服务、设备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成的重庆市殡葬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党和政府联系殡葬服务管理机构和殡葬服务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推动我市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新重庆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推进殡葬改革与创新,提高殡葬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全市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本会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高新区陈家坪华宇大厦C座11楼F3。


党建工作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十二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殡葬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结合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开展殡葬事业发展调查研究,探索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的发展趋势,制定殡葬行业的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和业务咨询。
  (三)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
  (四)参与殡葬行业地方性技术和服务标准,参与殡葬行业国家级标准的,对殡葬行业地方性和国家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对公墓(塔陵)的年度检查考核。
  (五) 对殡葬服务质量、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并提出指导性意见;配合开展殡葬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技能竞赛、设备用品展销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调解行业内外纠纷,协调行业内会员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殡葬事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及相关的经济实体的建设工作。
   (九)发现和总结推广殡葬事业发展中的先进经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横向交流和国内外学习考察。
  (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职工的文化体育健康疗养等活动。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会员

十三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十四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二)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三)本市范围内除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以外、且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户),或从事殡葬服务工作的自然人,以及各级殡葬行业管理组织相关院校、科研机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资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主管部门推荐会员单位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二十三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比例不低于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三十九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理事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审核同意。负责人、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监事

四十七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四十八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十九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五十三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五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五十六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五十七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采用前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大会换届选举。

 

第六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十一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三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六十四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六十五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六十六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六十七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六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九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七十一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十二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十三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十四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中共重庆市民政局综合委员会审核同意,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七十七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七十八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七十九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6515日第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八十二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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