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殡葬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殡葬协会由财务部对协会资金进行核算和监管,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立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 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用、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七条 所有费用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账号收取,并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凭联单进账。
第八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九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收据。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 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差旅标准,参照相关标准编制执行。工作人员加班需事前由秘书长批准,方可报销加班费。
第十一条 每月月底财务部要按付结账、对账并交由秘书长审核。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本年度财务报表并送秘书长审核。
第十二条 协会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议时,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审议监督;在每两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殡葬协会负责解释,经重庆市殡葬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