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协会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办法
为加强协会《重庆市殡葬协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书的管理
1、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协会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2、协会法人证书是协会作为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协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4、“证书”由协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证书”(复印件)加盖协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二、证书的使用
1、“证书”一般供以协会名义对外签署重大科研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2、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证书的审批
1、 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
使用。
2、 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四、本办法由重庆市殡葬协会负责解释,经重庆市殡葬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