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殡葬协会联系政府部门、协调社会各界、服务会员和群众的职能作用,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守护本会信誉,根据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殡葬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应自觉遵守《章程》,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单位会员为参加本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和机构。
个人会员为参加本会的业内知名人士、优秀工作者、专家、学者等个人。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表,单位需要附上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二)有2名本会会员的推荐信。
(三)协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审定同意后,通知会员并预先交纳会费,向理事会报告;
(四)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在本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会员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四条 会员应当依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实行自愿交纳会费的原则。
单位会员每年会费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会费6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23000元
第五条 新入会的单位会员,从办公室审定同意入会的年度开始交纳会费。
第六条 单位会员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交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用于会员活动和协会办公费用,专款专用。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会员、监事会、财务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 本会办公室下设会员工作部,负责会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建立会员沟通交流平台,及时公布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了解会员需求,反映会员意见,协调有关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回应会员关切,落实全心全意服务会员的宗旨。
第九条 本会监事对外设置会员投诉电话,了解会员诉求,记录和处理会员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本会办公室会员工作部的工作联络。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会会员工作部。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人数最多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
单位会员被选为理事会理事,应指定代表参加理事会活动,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其理事职位自动取消,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者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或者受刑事处罚的,经本会监事会审查核实,由理事会视情节决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同时交回单位会员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每次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对会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推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会员未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核实的,或者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不能作为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并且,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内不再接受其重新入会申请。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的,在协会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并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殡葬协会负责解释,经重庆市殡葬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