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重庆市殡葬协会人事管理及考核办法

日期:2020-12-02 点击数:31876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重庆市殡葬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会长职责

   (一) 协会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 协会副会长职责

(一)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助会长工作;

(二)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 负责所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协会办公室职责

   (一)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 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二)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 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

   第六条 协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 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 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 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 负责协会年检、换证;

   (五) 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 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 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 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会长同意。

   第十一条 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协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原则上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要作一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定等级分为良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五条 为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加强对会员的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殡葬协会负责解释,经重庆市殡葬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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